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3-00482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7 |
标 题 | 对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9-07 17:35[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侍海涛代表:
您提出的“最新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加强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最新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物业行业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看,物业事务纠纷和矛盾中80%以上与房屋工程质量或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相关联。由此可见,承接查验在物业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的物业承接查验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些老旧小区根本就找不到物业承接查验的资料档案,很多资料缺失,房屋质量及其配套设施出现问题,业主切身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证。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了彻底堵塞这些漏洞,现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对如何加强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工作回复如下:
一、物业承接查验,是国家保护业主利益的重大举措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二、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关键环节
(一)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新建物业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程序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对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落实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连建物监〔2019〕336号文件规定材料,向县住建局物管办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县物管办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上盖章予以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属关联企业的,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接查验并在备案时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承接查验报告;提倡非关联企业双方也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接查验工作。
(三)加强承接查验档案管理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县物管办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可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县物管办申请查询、复制备案资料。
三、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据实完整填写物业项目查验表和移交表,共同保证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
2.新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工作。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承接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申请退还商品房质量保证金。
3.开发建设单位逾期移交相关资料或以物业交付时间到期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可扣减企业信用分直至调低信用等级。
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县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可扣减企业信用分直至调低信用等级。
尽管政府及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不足,距离广大业主满意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不断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承接查验细则,强化监管措施,将物业承接查验办成广大业主满意的阳光工程。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3日